解讀|《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主要修訂變化
2021年9月26日,國家衛健委發布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與現行版GB 28050-2011相比,食品伙伴網結合編制說明梳理了此次征求意見稿的主要修訂變化,供行業參考。
一、進一步明確了標準適用范圍
此次征求意見稿的適用范圍增加了“本標準適用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和食品儲運包裝如需標示營養標簽應按本標準實施”。即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可以不進行強制標示要求,但如標示必需應按本標準實施,這也與新發布的GB 7718征求意見稿相一致。
注:以下比對表格內容紅色表示新增,綠色表示更改,藍色表示刪除。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征求意見稿) | GB 28050-2011 |
1 范圍 | 1 范圍 |
本標準規定了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上有關食品營養信息和特性的描述與說明。 | 本標準適用于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上營養信息的描述和說明。 |
二、豐富并完善了術語和定義
(1)增加了能量、蛋白質、脂肪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的術語和定義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征求意見稿) | GB 28050-2011 |
2 術語和定義 | 2 術語和定義 |
2.3 能量 | |
2.5 營養成分 | 2.3 營養成分 |
2.5.1 蛋白質 | |
2.5.2 脂肪和脂肪酸 | |
2.5.3 碳水化合物 | |
2.5.4 糖 |
(2)刪除了“核心營養素”定義。
(3)修訂了“營養素參考值(NRV)” 定義。
規定NRV 適用于 36 月齡以及以上人群食用的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說明了對NRV 制定的依據,增加了使用方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征求意見稿) | GB 28050-2011 |
2.6 營養素參考值(NRV) | 2.6 營養素參考值(NRV) |
(4)增加了“份量參考值” 定義。
意見稿中增加了預包裝食品的份量參考值,適用于營養成分表中用“份”標示食品營養成分含量值的食品,并給出了對每份食品質量或體積的參考建議值(以可食部計)。
三、“基本要求”增加對少數民族文字的使用以及進口預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簽標識要求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征求意見稿) | GB 28050-2011 |
3 基本要求 | 3 基本要求 |
3.1 預包裝食品應標示營養標簽,所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和特性說明,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夸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 | 3.1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夸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 |
3.2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如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外文等,其內容應當與漢字含義一致,字高不得大于漢字的字高。 | 3.2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應使用中文。如同時使用外文標示的,其內容應當與中文相對應,外文字號不得大于中文字號。 |
3.3 營養成分表應清晰、醒目、持久,以一個“方框表”的形式標示(特殊情況除外),方框表需與包裝的基線垂直,表頭為“營養成分表”。 | 3.3 營養成分表應以一個“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況除外),方框可為任意尺寸,并與包裝的基線垂直,表題為“營養成分表”。 |
3.4 食品營養成分含量應以具體數值標示。 | 3.4 食品營養成分含量應以具體數值標示,數值可通過原料計算或產品檢測獲得。各營養成分的營養素參考值(NRV)見附錄A。 |
3.5 營養標簽格式應規范統一,食品企業可根據食品的營養特性、包裝面積大小和形狀等因素選擇使用附錄 B 中任一種格式。 | 3.5 營養標簽的格式見附錄B,食品企業可根據食品的營養特性、包裝面積的大小和形狀等因素選擇使用其中的一種格式。 |
3.6 營養標簽應標在向消費者提供的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 | 3.6 營養標簽應標在向消費者提供的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 |
3.7 進口預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簽標示內容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
四、增加強制標示內容及警示用語
增加強制標示內容,從1+4(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修訂為1+6(能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鈉)。
增加警示語,要求:“預包裝食品應明確標示:兒童青少年謹慎選擇高鹽、高脂、高糖食品?!?/span>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征求意見稿) | GB 28050-201 | |
4 強制標示內容 | 4 強制標示內容 | |
4.1 所有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強制標示的內容包括:能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鈉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百分比(NRV%)。 | 4.1 所有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強制標示的內容包括能量、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當標示其他成分時,應采取適當形式使能量和核心營養素的標示更加醒目。 | |
4.2 當對除 4.1 以外的其他營養成分進行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時,應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規定了營養素參考值的,應標示出該營養成分占營養素參考值百分比(NRV%)。 | 4.2 對除能量和核心營養素外的其他營養成分進行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 |
4.3 當預包裝食品使用了營養強化劑,應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規定了營養素參考值的,應標示出該營養成分占營養素參考值百分比(NRV%)。 | 4.3 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強化后食品中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 |
4.4 當食品配料含有或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應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 4.4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 |
4.5 預包裝食品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應以每 100 克(g)和(或)每 100 毫升(mL)和(或)每份可食部中的具體數值來標示;以每份可食部進行標示時,應在同一版面標明出每份食品的質量或體積。 | 6 營養成分的表達方式 | |
4.5 上述未規定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營養成分僅需標示含量。 | ||
4.6 預包裝食品應明確標示:兒童青少年謹慎選擇高鹽、高脂、高糖食品。 |
五、增加可選擇標示內容、份量標示要求等
增加可選擇標示成分,增加n-3 脂肪酸、ɑ-亞麻酸、EPA、DHA“0”界限值和修約間隔。
增加份量標示,明確了使用方法,按份標示預包裝食品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時,每份食品的質量或體積可按類別參考附錄E 推薦的食品份量參考值。逐步引導企業和市場規范使用“份”的表達,參照依據詳見附錄E。
增加其它補充信息,包括可以使用消費者熟悉的“油鹽”替代脂肪和鈉,用“卡”等替代“千焦”等說明??梢允褂蒙攀持改蠈毸D形和核心推薦,宣傳合理膳食和三減。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征求意見稿) | GB 28050-2011 |
5 可選擇標示內容 | 5 可選擇標示內容 |
5.1 營養成分 | 5.1 除上述強制標示內容外,營養成分表中還可選擇標示表1中的其他成分。 |
5.2 營養聲稱 | 5.2 當某營養成分含量標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條件時,可對該成分進行含量聲稱,聲稱方式見表C.1。當某營養成分含量滿足表C.3的要求和條件時,可對該成分進行比較聲稱,聲稱方式見表C.3。當某營養成分同時符合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的要求時,可以同時使用兩種聲稱方式,或僅使用含量聲稱。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的同義語見表C.2和表C.4。 |
5.3 營養成分功能聲稱 | 5.3當某營養成分的含量標示值符合含量聲稱或比較聲稱的要求和條件時,可使用附錄D中相應的一條或多條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標準用語。不應對功能聲稱用語進行任何形式的刪改、添加和合并。 |
5.4 份量標示 | |
5.5 其他補充信息 | |
5.5.1 描述能量時,允許使用“卡、千卡、卡路里”等文字進行說明。 | |
5.5.2 描述鈉含量時,允許使用“鹽”字進行說明。 | |
5.5.3 描述脂肪含量時,允許使用“油”字進行說明。 | |
5.5.4 可以使用“中國居民膳食指南”的寶塔圖形和核心推薦,正面宣傳合理膳食和(或)適量減少鹽油糖的攝入。 |
六、完善營養成分標示值和修約間隔的要求
明確標示值來源及營養聲稱等的標示方式。
即“營養成分含量標示值的確定,可以采用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方法測定獲得,也可根據配方原料組成利用《中國食物成分表》及其他來源可信的數據計算獲得。判定營養成分標示值準確性時,宜綜合考慮確定標示值的方法?!?/span>
對表 1 中部分營養素的名稱、表達單位、修約間隔和“0”界限值進行修訂:①增加 n-3 多不飽和脂肪酸、α-亞麻酸、EPA、DHA 的表達單位、修約間隔及“0”界限值;②糖和乳糖分別標示,且符合相應單位及“0”界限值;③維生素A、維生素E、維生素 B12、煙酸(煙酰胺)、鋅大的修約間隔及“0” 界限值。
對表 2 中能量及營養成分的允許誤差進行修訂。食品的蛋白質,多不飽和及單不飽和脂肪(多不飽和及單不飽和脂肪酸), 碳水化合物,乳糖,總的、可溶性或不溶性膳食纖維及其單體,維生素,礦物質(不包括鈉),強化的其他營養成分的允許誤差范圍≥ 80 %標示值。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飽和脂肪(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膽固醇,鈉,糖的允許誤差范圍≤ 120 %標示值。
七、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范圍擴大
增加豁免產品:簡單處理或清洗的單一生干制品。刪除對現制現售以及通過計量方式銷售預包裝食品的豁免規定豁免“最大表面積≤40cm2 的食品”。
八、修訂營養素種類,刪除膽固醇
營養素種類變化:刪除膽固醇,同時氯、鉬、鉻營養素仍不制定 NRV。NRV 包含了能量和 31 種營養成分參考數值。
九、對營養標簽格式描述更加詳細
在附錄B營養標簽格式中對格式形式、份的標示說明、NRV 的以及能量單位的標示方式,以增加條款的方式進行具體文字描述,增加了部分營養標簽推薦格式。
十、修訂了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的要求等
附錄 C規定了預包裝食品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聲稱的要求、條件和同義語。主要修訂主要變化如下:刪除“低蛋白質”聲稱;“脫脂”的限制性條件修訂為“其他乳制品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刪除“無或不含飽和脂肪”的限制性條件;“低飽和脂肪”的限制性條件修訂為“飽和脂肪供能比≤10%”增加“n-3 多不飽和脂肪酸”含量聲稱及要求?!疤妓衔铮ㄌ牵表椖啃抻啚楠毩⒌摹疤恰焙汀叭樘恰?,相應的含量要求及限制性條件不變;“膳食纖維”聲稱的限制性條件增加列出單體成分。增加膳食纖維含量聲稱方式“可溶性膳食纖維(或單體)來源或含有可溶性膳食纖維(或單體)”及“高或富含可溶性膳食纖維或(單體)”,并明確相應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條件。
比較聲稱“參考食品”修訂為:同一企業的同類或同一屬類或同質量等級食品的實測數據;來源于《中國食物成分表》中的同類食品數據。